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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康康与王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康,王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63号原告:陈康康,男,汉族,1995年0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龙,男,汉族,1972年07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康诉被告王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康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康康负担。审判员  朱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