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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燕娜与路克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娜,路克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429号原告:刘燕娜,女,汉族,住招远市。被告:路克朋,男,汉族,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娜与被告路克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刘燕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娜负担。审 判 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桂隆书 记 员 修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