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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正华与黄建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华,黄建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1800号原告:黄正华,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朱晓君、顾臻凯,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峰,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黄正华为与被告黄建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诉,请求判令:1、被告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计3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秀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亚平、人民陪审员杨国忠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6日,顾海峰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顾海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为1个月;到期不归还,在借款金额之内,原告有权向顾海峰的所有资产进行折价处理,如果造成顾海峰不能正常生产,或者有所损失包括原告的所有费用均由顾海峰承担;逾期未还,顾海峰承担借款总额的20%违约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被告对以上条款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该借条由顾海峰和被告予以签字确认。原告向顾海峰提供上述借款、顾海峰与被告出具上述借条后,顾海峰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过任何款项,被告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顾海峰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顾海峰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且顾海峰逾期未还借款,还应按照借条的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损失。现顾海峰并未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也未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照借条中的承诺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违约损失,原告根据借条载明的借款总额20%违约金予以主张,经计算为6000元(30000元×20%),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峰偿还原告黄正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合计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黄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秀珍代理审判员  李亚平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莉萍(附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