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吴刚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吴刚,王永芳,王宝,罗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永芳,女,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王宝,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罗焕宝,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刚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122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