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富业与李担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富业,李担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韩富业,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新庄行政村韩楼***号,被执行人李担担,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王寨行政村王寨**号,韩富业与李担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担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1179.73元。权利人韩富业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担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凯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