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富业与李担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富业,李担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韩富业,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新庄行政村韩楼***号,被执行人李担担,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王寨行政村王寨**号,韩富业与李担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担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91179.73元。权利人韩富业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担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凯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