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5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与藁城区增村镇宋某某微信聊天时得知其搞建筑,断定宋某某有钱,遂产生骗宋某某钱的想法,谎称自己在兴安镇董家庄村开发楼盘,可以承包给宋某某部分工程,曹某某假借与宋某某签订承包合同骗取宋某某2万元的合同履约金,曹某某得钱后将钱挥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以诈骗罪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与藁城区增村镇的宋某某微信聊天时得知其搞建筑,断定宋某某有钱,遂产生骗宋某某钱的想法,谎称自己在兴安镇董家庄村开发楼盘,可以承包给宋某某部分工程。2017年3月17日曹某某假借与杜某某(宋某某的合伙人)签订承包合同后,骗取了宋某某2万元的合同履约金。曹某某得钱后将钱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赔其骗取的被害人宋某某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杜某某、关某某、冯某某、曹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4、���筑大清包合同书一份;5、辩认笔录;6、谅解书;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某某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发还清单;8、到案经过;9、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03)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0、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1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张巧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