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志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志龙,李美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61465X。主要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志龙,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美骄,女,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熊志龙、李美骄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539805.2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4月26日,利息73076.82元元、罚息41234.74元、复息3197.25元;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539805.22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2990元、执行费911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志龙、李美骄银行存款680414.03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熊志龙、李美骄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