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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吴兴林、吴成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吴其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493号原告:王月英,女,192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婕,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林,男,194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成林,男,1956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炳春,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芬(系吴炳春妻子),女,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其凤,女,约70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吴其兰,女,1953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王月英与被告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吴其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景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婕、被告吴兴林、吴成林、吴其兰、被告吴炳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其凤经本院手机短信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4月至7月赡养费12000元;2、被告以后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3、原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平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月英年事已高,生活困难,需要他人照顾,被告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故向法院起诉。吴兴林辩称,我一直在尽赡养义务,只是因为家庭纠纷,才从2017年4月停止支付赡养费。我愿意每月支付400元,或者原告由我负责赡养,其他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吴成林、吴其兰、石义芬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愿意承担照顾义务。吴其凤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吴其兰系原告王月英的子女。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摔伤,至同年10月26日由六名子女(其中一人于同年稍后时间死亡)分别照顾五天。之后各被告口头协商,王月英由吴其兰负责照顾,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2017年4月因部分被告未按约支付赡养费,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赡养费,并表示除吴兴林外,愿同其他子女生活。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王月英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各被告间的口头协议,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对吴兴林辩称每月400元的赡养费标准不予支持。2017年4月至7月的赡养费各被告应按协议支付给照顾人吴其兰。结合王月英的个人意愿和各被告的实际情况,王月英由吴其兰照顾为宜,如果其他被告愿意照顾王月英,王月英本人不反对,各被告可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如需医疗,相关费用各被告应平均分摊。综上所述,原告王月英要求各被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和平摊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各给付吴其兰人民币2400元。二、王月英由被告吴其兰负责照顾,自2017年8月起,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在每月5日将当月赡养费(每月600元)支付给吴其兰。三、原告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吴其兰平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兴林、吴成林、吴炳春、吴其凤、吴其兰各负担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