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乾成与孙启海、孙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乾成,孙启海,孙启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265号原告:于乾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兰陵兴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海,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孙启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乾成诉被告孙启海、孙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乾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启海、孙启明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于乾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乾成负担。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