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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乾成与孙启海、孙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乾成,孙启海,孙启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265号原告:于乾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兰陵兴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海,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孙启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乾成诉被告孙启海、孙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乾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启海、孙启明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于乾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乾成负担。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