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保相、钱朋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相,钱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相,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钱朋朋,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