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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0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371号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宏祥北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潘甦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枫。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