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照堂、王永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堂,王永玲,吴庆锋,房军贤,薛春海,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孙照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永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庆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房军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春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52号。申请执行人孙照堂、王永玲与被执行人房军贤、吴庆锋、薛春海、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房军贤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房军贤、吴庆锋、薛春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673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执行标的65037.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房军贤、吴庆锋、薛春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