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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美玲诉胡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玲,胡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472号原告:孙美玲,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胡震,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孙美玲与被告胡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美玲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