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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陆金泽、梁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陆金泽,梁秋丽,黄河,徐鸿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379号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路55号。法定代表人:桂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元,男,1973年9月6日出生,该公司贷款清收员,住广西田东县。被告:陆金泽,男,1982年1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被告:梁秋丽,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灵山县,现住广西田东县。被告:黄河,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阳县。被告:徐鸿鸣,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阳县。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金泽、梁秋丽、黄河、徐鸿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利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