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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泉州和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埕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996407。代表人:陈玉煌,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泉州和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组织机构代码59789054-3。法定代表人:何生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惠安县张坂镇佳兴纸箱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山狗潭脚,组织机构代码L1712291-2。代表人:骆君德(该厂经营者),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何生明,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骆君德,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杨桂兰,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泉州和睦贸易有限公司、惠安县张坂镇佳兴纸箱制品厂、何生明、骆君德、杨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