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彦学、申大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学,申大爱,吴爱香,王彦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学,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大爱,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市矿区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香,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庆,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全,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利,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彦学、申大爱因与被上诉人吴爱香、王彦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彦学、申大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