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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望城县白若铺镇光明土地经营专业合作社与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城县白若铺镇光明土地经营专业合作社,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望城县白若铺镇光明土地经营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若铺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阙建湘,理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五一广场西北侧万代广场15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望城县白若铺镇光明土地经营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望城县白若铺镇光明土地经营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