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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晶波与揣显峰、邢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晶波,揣显峰,邢凤兰,张志勇,刘宏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晶波,住内蒙古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揣显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凤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志勇,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审被告:刘宏连,住吉林省松原市。马晶波与揣显峰、邢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晶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上���人自愿做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晶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上诉人马晶波负担,剩余1086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马晶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