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青岛)有限公司、青岛连城纸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纸业(青岛)有限公司,青岛连城纸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惠特工业城内1,组织机构代码:71800904-7。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被执行人青岛连城纸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区青岛市即墨市鹤山路888号世贸大厦1302B,组织机构代码:33407439-2。法定代表人王建苹。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连城纸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青岛)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连城纸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996915.1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青岛连城���源商贸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7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