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饶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欧阳顺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欧阳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899号13幢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顺波,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安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顺波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别克君越黑色桥车,并支付汽车租金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顺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