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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4号罪犯石锋,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组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锋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锋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4个表杨和余分422分。因多次违规被扣3.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锋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系数罪并罚,且存在多次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锋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