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曾芳银与邓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芳银,邓公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205民初901号原告:曾芳银,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始兴县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邓公坚,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曾芳银与被告邓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芳银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生意,约定于2017年6月30日还清,并立下借据(欠条)给原告收执,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邓公坚欠原告曾芳银借款本金20000元,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5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还5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还清,还款存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二、如被告邓公坚违约还款,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余欠款;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