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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建中、杨有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建中,杨有初,谢爱华,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曲建中,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中联达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有初,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湘中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谢爱华,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湘中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海波,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油气集输总公司天然气管理中心干部,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建中与被执行人杨有初、谢爱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建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