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忠波与安图县松江镇旭泽农资销售中心(屠学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波,安图县松江镇旭泽农资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忠波,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安图县松江镇旭泽农资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图县。经营者屠学梅,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忠波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松江镇旭泽农资销售中心(屠学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波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屠学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屠学梅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10日、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屠学梅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屠学梅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安图县松江镇旭泽农资销售中心代销点已另租赁他人。2017年6月21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屠学梅在安图县松江镇供销社家属楼77.56平方米房屋。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屠学梅在中国农业银行龙井市支行龙井西市分理处账户。2017年3月9日、2017年8月2日向申请人张忠波公开了执行内容,并对执行内容做出了解释。申请人张忠波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屠学梅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了解屠学梅经常在外不在家居住。经申请人张忠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06号申请人张忠波与被执行人屠学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张忠波有要求屠学梅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屠学梅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张忠波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