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7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彩红与刘绪新、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彩红,刘绪新,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彩红。被执行人:刘绪新。被执行人:邢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7)鲁1482民初14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