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飞与苏州伯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苏州伯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451号原告李飞,男,1996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苏州伯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988号1幢706室。法定代表人孙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雪峰,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苏州伯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飞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