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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嘉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克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克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培德。委托代理人钱坤。被执行人上海克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韩昱。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沪72执36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就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润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