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天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伍宇、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伍宇,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693号原告:四川天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32号1幢2单元9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被告:伍宇,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住所地: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社区*组。法定代表人:伍宇。原告四川天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宇、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天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天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