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8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底至2017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亭林镇复兴东路XXX号及附近一出租屋内招募并容留卖淫人员辛某某、石某某、汪某某、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共抽成人民币1万余元。2017年5月5日傍晚,卖淫人员辛某某与嫖客董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同年5月9日,卖淫人员李某某先后与嫖客曹某某、郑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分别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卖淫人员石某某与嫖客吴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卖淫人员汪某某与嫖客贺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曹某某、吴某某、贺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汪某某、辛某某、范某某、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涉案物品(收缴)专用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四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