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85张绩与田芬债权转让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绩,田芬,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385号之一申请人:张绩,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芬,女,1968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黔0627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绩申请执行田芬、张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218万元。经执行调查获知,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x,权利人系被执行人张明。为保障生效裁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明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被查封房屋座落位置:贵阳市云岩区)。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