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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伍美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伍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所在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万福村。法定代表人:陈猛。被执行人:伍美如,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美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伍美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伍美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021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4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伍美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黎村镇营业所的存款共125.37元。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伍美如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伍美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伍美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梁 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