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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汤敏云与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敏云,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129号申请人:汤敏云,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昆明市晋宁县。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前卫街道办事处食堂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松。申请执行人汤敏云与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