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39号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田凤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30元,由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