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亚辉、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辉,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辉,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马杰,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辉与被告马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亚辉购房定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2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杰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1122民初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