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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小平、刘启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平,刘启生,杨林,谢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易小平,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芦溪县。申请执行人刘启生,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江西省安源区人,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谢国文,男,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易小平、刘启生与被执行人杨林、谢国文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杨林、谢国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32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建审判员 谢智琳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