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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静诉师瑶、师忠奎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静,师瑶,师忠奎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689号原告:吕静,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海,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师瑶,男,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师忠奎,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静诉被告师瑶、师忠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告师忠奎的具体送达地址和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