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殷翠红诉被告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翠红,吴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178号原告:殷翠红,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北京市(具体地址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被告:吴宏,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殷翠红诉被告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殷翠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本院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殷翠红承担。审 判 长 方再非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郭贤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谭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