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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安雨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安雨森,金伟新,张光焱,王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雨森,男,200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法定代理人:王等连,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系安雨森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新,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焱,男,2000年2月3日出生,住鹿邑县。法定代理人:王敏,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张辛行政村五里庙。系张光焱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鹿邑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安雨森、金伟新、张光焱、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群阳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