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等与李伟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李伟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宋卫东,牛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4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文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超,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滨,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卫东,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勇,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宋卫东、牛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德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李伟超、阳光保险公司、宋卫东、牛勇承担。事实和理由:宋卫东驾驶的牛勇的豫NDV1**号轻型箱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运。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伟超、宋卫东、牛勇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否则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开庭时我公司要求提供车辆的营运证和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直至判决时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审理中李伟超申请对货物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起诉状中并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并没有给我公司送达价格认定书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明显程序违法,剥夺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李伟超起诉时遗漏被告,应由其他被告承担的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事故中鲁AGA1**、鲁AFM7**号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其中鲁AFM7**车辆的交强险在另案中已使用,但鲁AGA1**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并没有使用,李伟超未起诉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富德保险公司承担。四、一审认定李伟超的损失不当。首先李伟超货物损失未经物价部门进行鉴定,提供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供货方也未出庭作证,该车的所载的鸭蛋数量无法确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这90000枚鸭蛋全部在车上,鸭蛋的价值约定并无法证明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由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并没有核实和审查,就按照车上鸭蛋价值为81000元认定损失明显不当。其次事故中并没有造成鸭蛋全部损坏,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有大量鸭蛋是完好的,如果采取有效的施救手段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全部损失,该部分损失属于李伟超施救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一审按照80%酌定依据不足。五、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根据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我公司在本案中是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故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加重了我公司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判决。李伟超辩称,一审中第一次开庭时李伟超提交的检材和运输合同、在交警队调取的货损照片,因富德保险公司没有参加庭审,对检材无异议,一审法院将该材料转交到平阴技术室对外委托鉴定,因富德保险公司对此没有任何异议,没有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技术室认为没有异议就没有鉴定的必要,因此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一审中富德保险公司没有参加庭审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李伟超主张物损价值81000元应当予以支持,而在一审法院因该货物损失尚有少部分为破裂的鸭蛋,因此按80%予以赔偿,事实情况是事发后该货车司机田志超受伤,被120送至医院,根据当时的紧急情况,也无法顾及该货物,等到田志超的家人及货主赶到事故现场后,因紧急救人又赶上当时是炎热的夏天,鸭蛋破损严重并且相互粘连,无法取出尚未破裂的鸭蛋,因此该货物实际是全部损失。而一审法院判决的是80%的损失,对此我方也曾给法院交涉,认为货物是全损,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照片中尚有未破裂的鸭蛋,因此判决80%的损失。阳光保险公司、宋卫东、牛勇未作答辩。李伟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阳光保险公司、富德保险公司、宋卫东、牛勇赔偿车损5500元、货物损失81000元、救援费208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合计91080;2、诉讼费由阳光保险公司、富德保险公司、宋卫东、牛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4日2时15分许,宋卫东驾驶豫NDV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G35济荷高速菏泽方向102公里处,与前方因发生故障停放在紧急停车带上的鲁AGA1**号小型轿车碰撞,导致鲁AGA1**小型轿车、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鲁AFM7**小型轿车再次连环碰撞接触,造成四车及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上的货物不同程度损坏,下车的鲁AGA1**小型轿车驾驶人韩云武、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田志超受伤。2016年6月21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平公交认字【2016】第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卫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云武、田志超、韩云军不承担责任。豫NDV1**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权人为牛勇,该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富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伟超因本次事故支付拖车费2080元,另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在安新县冀宁汽车专项维修部维修,李伟超支付维修款5500元。2016年4月1日,李伟超与案外人陈立华签订种蛋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购货方:李伟超一、乙方提供樱桃谷品种种鸭所产蛋出售给甲方,甲方必须保证全部收购。……四、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双方协定合格种蛋(受精率在90%以上)价格为0.9元/枚。五、甲方采用自提自运的方式必须在装车后3日内将种蛋送到哺坊。六、种蛋款在该趟种蛋装完车后立即付款给乙方。七、双方确认本合同总蛋为90000枚,种蛋价值为八万一千元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20%的违约金。……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审法院认为,宋卫东驾驶豫NDV1**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田志超驾驶鲁AGA1**号小型轿车,导致鲁AGA1**小型轿车、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鲁AFM7**小型轿车再次连环碰撞接触,造成四车及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上的货物不同程度损坏,下车的鲁AGA1**小型轿车驾驶人韩云武、冀J557**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田志超受伤。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卫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云武、田志超、韩云军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豫NDV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富德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万,故李伟超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阳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富德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牛勇承担。另本次事故造成韩云武所有的鲁AGA1**小型轿车损坏,故阳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予以分配。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已超出交强险限额,故根据韩云武及李伟超财产损失的比例分配交强险。阳光保险公司按20%、80%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韩云军及李伟超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李伟超主张的拖车费20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李伟超主张的车辆维修费5500元,由李伟超提供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及事故车辆损坏照片四张证实,予以支持。李伟超主张的货物损失81000元,其主张发生事故后司机田志超受伤,事故车辆被拖至平阴县救援中心,因鸭蛋碰撞毁损严重,即便有少部分完好的鸭蛋,也因相互粘黏而无法取出完整的好蛋。因发生事故后抢救伤员,过了三天后到救援中心取货物的时候种蛋都已经臭了,货物全部损失。李伟超提供种蛋购销合同证实货物价值,提供事故照片六张证实货物毁损情况。根据李伟超提供的事故照片显示仍有部分完好的鸭蛋,且李伟超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故一审法院酌定货损按李伟超主张数额的80%计算,即为64800元。李伟超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伟超拖车费1600元。(2000元*80%)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伟超拖车费480元。(2080元-1600元)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伟超车辆维修费5500元。四、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伟超货物损失64800元。五、驳回原告李伟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不依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李伟超负担26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81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富德保险公司以被上诉人未提供豫NDV1**号轻型箱式货车的营运证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该认定书认定宋卫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过错中并不包括富德保险公司主张的该两项内容,而且富德保险公司给该车出具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记载的车辆种类为2吨以下货车,据此可以认定富德保险公司的该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富德保险公司在一审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一审并未对货物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也就不存在富德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未向其送达价格认定书的情形,李伟超庭审中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德保险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实际,本院不予支持。富德保险公司主张鲁AGA1**号车辆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并没有使用,李伟超未起诉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富德保险公司承担。其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中鲁AGA1**、鲁AFM7**车辆无责任,分别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其中,安盛保险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的无责限额100元已在此次事故的另一受害人韩云武的案件中使用。故李伟超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阳光保险公司按80%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有责限额内、中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富德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牛勇承担。本案中,李伟超未对中华保险公司起诉,但需由中华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应予以扣除,李伟超可以另行主张。故富德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李伟超拖车费380元(2080元-1600元-100元)。关于李伟超的货物损失。富德保险公司认为李伟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90000枚鸭蛋全部在车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李伟超提供的与陈立华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及事故现场照片,该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富德保险公司认为鸭蛋的价值约定不能证明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约定系李伟超实际应需付的价款,货物损坏后该约定款项即为李伟超之实际损失。富德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并没有造成鸭蛋全部损坏。本院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照片能够看出部分鸭蛋并未损坏,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伤员李伟超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货损按全部鸭蛋价值的80%计算并无不当。故富德保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李伟超损失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富德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一审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富德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商业保险合同中有该约定,故其关于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三、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李伟超拖车费38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李伟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5元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学宽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刘彦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