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孙亚明、王宝宝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林,孙亚明,王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林,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孙亚明,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系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宝宝,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系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邓小林与孙亚明、王宝宝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陕03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22400元、迟延履行金1187.76元,负担诉讼费210元。执行中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