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963号之一原告聊城市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1号商业楼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李红影,总经理。被告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位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杨玉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