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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另磊与商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另磊,商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071号原告:崔另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付,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光勇,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另磊诉被告商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另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崔另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