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另磊与商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另磊,商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071号原告:崔另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付,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光勇,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另磊诉被告商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另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崔另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