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宇与被执行人孙国富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甘0302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8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