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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鸿鸣、马全舟申请执行马国强民间借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鸿鸣,马全舟,马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马鸿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全舟,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国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鸿鸣、马全舟与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提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