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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杜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杜喜,邓照芝,王德亭,丁运娟,李刚,孙加云,王东修,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杜喜。被执行人邓照芝。被执行人王德亭。被执行人丁运娟。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孙加云。被执行人王东修。被执行人李芳。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杜喜、邓照芝、王德亭、丁运娟、李刚、孙加云、王东修、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