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茂兵、王菊玲、新疆湘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湘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茂兵,王菊玲,新疆湘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863号申请人: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奇台县古城南街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茂兵,男,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嘉和园悦苑小区公司股东。被执行人:王菊玲,女,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嘉和园悦苑小区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新疆湘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法定代表人:闵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若麟,系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茂兵、王菊玲、新疆湘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湘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84483元,已执行标的7229190.12元,未执行标的255292.88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热合买提·铁木耳审 判 员 张 建 明助理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