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兆全与被执行人王国强、赵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兆全,王国强,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汪兆全,男,1951年12月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赵琴,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汪兆全与王国强、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兆全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8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政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