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三亚金永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金永贸易有限公司,谢海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550号原告:三亚金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88号兰海花园一期B座11A号。法定代表人:大卫罗博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海玉,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金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采用庭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货款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金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82元(原告已预缴4291元),减半收取计4291元,由原告三亚金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吴坤泰审判员 孙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