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飞军与任何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飞军,任何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238号原告:邵飞军,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云,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何方,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飞军与被告任何方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飞军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何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飞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