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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锦狮皇鞋业有限公司、吴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石狮市锦狮皇鞋业有限公司,吴国良,黄玉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153号原告: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伍云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庆,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营,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律师。被告:石狮市锦狮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被告:吴国良,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黄玉美,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锦狮皇鞋业有限公司、吴国良、黄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石狮市云虹鞋材乳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祥坤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